建平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采取基础标准与具体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即“1+N”模式。其中“1”为基础标准,全省统一;“N”是结合我县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划,来确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   (一)“成长型”个体工商户   指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2.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指成立2年(含) 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2.是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通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部门推荐认定的,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四类标准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名”即“知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本地区本行业市场诚信经营、影响力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排名前五的个体工商户。   2.生产经营的产品近五年内曾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3.在各类平台上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知名度。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版权,且本行业认可度较高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同时经营2家以上同行业门店的(连锁店)。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特”即“特色”,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有关。   2.从事本地区特色产业,且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曾获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荣誉。   4.个体工商户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2次以上。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优”即“优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1.从事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3.从事经营范围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的个体工商户。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新”即“新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   2.运用高科技手段或先进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如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专科毕业生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