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着力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实行)》(辽市监发[2023]16号),结合大石桥市实际,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制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引领,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着眼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注重质量和效益,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升个体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依托“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个私网”)、“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下同),建设辽宁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分类培育的政策意图,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更好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目标。完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类帮扶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支撑。   二、个体工商户划定分型培育标准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结合生存周期、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税费缴纳、融资情况等数据,将存续且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按照“稳定市场主体”、“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三个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育。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属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以上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以上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个体工商户划定分类培育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对大石桥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2年以上,属于“成长型”、“发展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不超过总量的5%比例进行“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加大对知名度高、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选优和培育。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政府部门推荐认定的,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入库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个体经营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经营统一字号多家门店的(数源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源单位:市文旅局);
  ③经营产品曾荣获省、市级以上荣誉(如“放心消费示范点”、“辽宁小吃名店”)、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辽宁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辽宁美食街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数源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④属于市级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数源单位:市商务局);
  ⑤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或者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从事本市(县)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地区特色产业、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数源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②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数源单位:各产业主管部门);
  ④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数源单位: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
  ⑤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数源单位:各产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②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数源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③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数源单位:市人社局);
  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市民宗局、市文旅局)。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源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专业的设备的(数源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数源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⑤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数源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纳入分型分类。
  存在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记录等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分型分类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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