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实行)》(辽市监发[2023]16号),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市场主体梯度成长,实现盖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型分类标准。   分型标准如下: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性”的所有纳入分型培育的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2年及以上;   2.上一年度年报实际缴纳过税款或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必须成立2年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2.属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四)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纳入分型培育范围:   1.上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2.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人力社保部门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6.被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基础上,对纳入分型培育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中表现突出、具有地方产业特色进行分类,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从而提供精准帮扶。分类标准如下:   (一)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基本标准:   1.深耕专业化道路,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主导产品或服务在本区域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的个体工商户;   2.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在本领域内有较强的领导帮扶能力,能以点带面带动区域个体工商户抱团成长,在帮助群众脱贫致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中成绩比较突出的个体工商户。   (二)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专有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商标、专利权等;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主要指依托国内外区域特产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   (2)从事盖州市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等领域相关行业;   (3)从事盖州市人民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4)经营盖州市特色农家乐或餐饮名店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已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从事行业列入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经营的项目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提供与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主题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   (3)从事行业属于省、市、区民间传统艺术;   (4)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营范围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高校毕业生;   (2)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   (3)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新业态;   (4)在实地经营基础上,在电商平台具有一个以上网络店铺,从事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5)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