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此外,分别重点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主管税务机关)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
    4.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
    5.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
    7.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
    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
    9.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10.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主管税务机关)
    1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至2025年12月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底。适用对象: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市人社局)
    12.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市人社局)
    13.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铁岭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
    14.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适用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分行)
    15.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16.推出“辽通宝”贷款产品,对运输企业车辆通过ETC提供金融支持服务。适用对象: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包括个体司机)(市交通运输局)
    17.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适用对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局)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
    1-17.“生存型”帮扶政策措施。
    18.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加强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和旅游服务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20.鼓励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拓展业务范围和发展空间。(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1-20“成长型”帮扶政策措施。
    21.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认真履行基层市场监管所“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职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市市场监管局)
    22.开设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一批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市市场监管局)
    23.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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