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政府部门推荐认定的,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限制。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 入库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拥有商标、自主品牌、专利的;   B.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或市场占有率的;   C.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乡镇、街道级及以上荣誉,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   D.成立时间5年以上,诚信经营,在本地有良好口碑的个体工商户。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扶持项目;   B.从事地方特色产业,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C.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D.个体工商户获得乡镇、街道及以上荣誉,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   E.经营者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工艺、少数民族文化等具有传统文化标志的个体工商户。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行业内优质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B.拥有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C.经营者持有曾获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E.从事行业列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业态的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C.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   D.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