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政府部门推荐认定的,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限制。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 入库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拥有商标、自主品牌或者专利且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   B. 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或市场占有率的,成立时间3年以上在本地区具有良好口碑的个体工商户;   C. 同时经营3家以上同行业门店(连锁店)的个体工商户;   D. 生产经营的产品近十年内曾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属于本地传统手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   B. 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曾获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荣誉;   C. 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有关;   D.从事本地区特色产业,且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个体工商户;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行业内优质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B.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C. 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D.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专科毕业生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B. 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C. 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