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型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一)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二)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1-3 名 (含)雇员缴纳社保   的记录;   3.上一年度年报信息中营业额为达到 50 万元;   4.上一年度有银行融资信息,且信用良好。   (三)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4名 (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5.上一年度年报信息中营业额大于 100 万元。   (四)不纳入分型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都不纳入分型培育的范围: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社部门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6.近三年或开业以来曾发生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和违法违规事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只能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优先入库。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 (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   2.拥有行业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   3.拥有认可度较高的商标或专利权;   4.被评为放心消费 (示范) 单位 3 次及以上;   5.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指依托地方特产资源,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   2.从事站前区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等领域相关行业;   3.从事营口市或者站前区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4.经营营口地方特色农家乐或餐饮名店的,或在 3A 以上景区内从业2年以上的。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已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字号”,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者为县(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或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3.属于县(区)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   4.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6.本区域内成立时间超过 10 年且正常经营的餐饮店,或成立时间超过 30年且有销售额的个体工商户。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指从事或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 (或职称为中级以上);   2.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有纳税记录;   3.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新业态,有纳税记录;   4.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5.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五)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负面清单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3.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4.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 如在培育前或培育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发现时间,选择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