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地区 |
文号 |
最高金额
(万元) |
原文内容节选 |
详细 |
1 |
沈阳 |
沈金办发﹝2017﹞1号 |
40 |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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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沈阳市浑南区 |
沈浑南政办发﹝2016﹞6号 |
10 |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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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沈阳市大东区 |
沈大东政办发﹝2016﹞38号 |
40 |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8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之和,各4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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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沈阳市铁西区 |
沈西政办发﹝2017﹞4号 |
40 |
鼓励铁西区(开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对于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国家、省、市金融部门审核,并获得国家、省、市金融扶持资金的 ,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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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 |
沈金贸办发﹝2017﹞5号 |
20 |
对于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心开展挂牌、股改、融资、托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挂牌、信披、托管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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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沈阳市和平区 |
沈和政发﹝2017﹞5号 |
40 |
对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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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沈阳市于洪区 |
沈于政发﹝2016﹞22号 |
40 |
对企业经区投融资中心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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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抚顺 |
抚政发﹝2013﹞12号 |
20 |
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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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溪 |
本政发﹝2014﹞21号 |
20 |
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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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锦州 |
锦政发﹝2016﹞52号 |
10 |
在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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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口 |
营政发﹝2016﹞31号 |
20 |
在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完成挂牌的,最高分别给予8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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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口大石桥市 |
大政发﹝2017﹞2号 |
20 |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大石桥财政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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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鲅鱼圈 |
鲅政发﹝2017﹞30号 |
20 |
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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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盖州市 |
盖政办发﹝2017﹞25号 |
20 |
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我市将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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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辽阳 |
辽市政发﹝2015﹞19号 |
20 |
鼓励和引导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在各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取得融资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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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朝阳 |
朝政发﹝2014﹞6号 |
20 |
企业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其完成挂牌后,由受益财政补助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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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盘锦 |
盘政办发﹝2017﹞123号 |
30 |
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30万元。其中,企业实现挂牌,予以补助15万元;在融资交易板持续挂牌满两个自然年度,予以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分阶段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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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鞍山 |
鞍政发[2011]13号补充说明 |
30 |
已与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相应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且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给予补贴30万元。凡没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仅享受补贴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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