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进行重点培育。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来源   1.自愿申报认定:辽阳市制定并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分类入库。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食品安全放心店、辽阳小吃名店、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等,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入库。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以充分体现本区域发展特点和规划。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政府部门推荐认定的,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入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如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辽阳小吃名店、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质量品牌示范区”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美食街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发明专利持有人;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如,经营县级及以上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地区特色产业、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等。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等。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市局和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数量比例。   四、入库机制   1.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A.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B.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3.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区域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   推荐确定的,除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外,省、市市场监管也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移出名录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