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前    言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在培育壮大经营主体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提升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整体效能水平,方便我省广大个体经营者了解享受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4)》,包括相关文件政策摘编、扶持政策事项清单、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月

目    录

    1.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2.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3.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六税两费”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重点群体税收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
    ☆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用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降低支付手续费等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个体司机金融支持服务
    ☆政府采购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延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
    ◎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规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方面降费政策。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四、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底。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
    ◎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鼓励省交投集团、银行等,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

    七、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是对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二是自2021年8月1日起,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使用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可适当减免收取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企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要给予降低利率、缩短办理时限、提升融资金额等扶持政策。四是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十七、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九、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50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公告〔2021〕18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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