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前    言

    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解决就业、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的重要作用。目前,我省个体工商户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的72.4%,不仅解决了几百万家庭的生计问题,也承载着这些家庭共同富裕的期盼。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市场预期等影响,发展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去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省政府连续出台《辽宁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政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17个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为个体经营者纾困解难,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为方便我省广大个体经营者了解省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2022年政策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包括相关文件政策摘编、扶持政策事项清单、扶持政策办理指南三部分。。

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

目    录

    1.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2.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3.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六税两费”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重点群体税收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
    ☆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
    ☆省属高校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省属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
    ☆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用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等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政府采购
    ☆检验检测费用减免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摘编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注: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规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鼓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健全担保机制,在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年初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力争再降低5—15BP,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力争不少于50BP。推动更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入FTP之中。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方面降费政策。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70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
    ◎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机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
    ◎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
    ◎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和“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八、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九、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3〕16号)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十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十、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3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三、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50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公告〔2021〕18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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