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 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含义   “名”为“知名”个体工商户,即: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居民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特”为“特色”个体工商户,即:指依托国内外区域特产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优”为“优质”个体工商户,即: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新”为“新型”个体工商户,即: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总局“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平台”承载的全国“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到“生存型”。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三、入库标准   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入库标准。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2.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自主品牌、商标或专利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3.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4.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百年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如被评定为县级以上党建工作示范点、共产党员示范户(店)等;   7.经营同一字号的3家及3家以上门店的;   8.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知名”类。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经营本地区特色农业、地区特色产业、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等服务行业且具有代表性,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3.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等;   4.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特色”类。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经营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2.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3.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4.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5.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优质”类。   (四)“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3.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扶贫助贫等作出积极贡献;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5.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新型”类。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