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类别 序号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责任部门
税费减免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 主管税务机关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5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纳税人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农膜、批发和零售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
7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9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10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优惠 11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底。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含按企业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省人社厅
技能培训补贴 12 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创业补贴 13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1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各市
金融支持 14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15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省财政厅
省金融管理局
省人社厅
省农业农村厅
金融支持 16 推出“辽通宝”贷款产品,对运输企业车辆通过ETC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包括个体司机) 省交通运输厅
政府采购 17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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