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政策内容 |
文件依据 |
责任部门 |
税费减免 |
1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2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
3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
4 |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
5 |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纳税人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农膜,批发和零售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
6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7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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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9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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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社会保险优惠 |
11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5号)。 |
市人社局 |
就业补贴 |
12 |
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 |
市人社局 |
13 |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
市人社局 |
14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
市人社局 |
创业补贴 |
15 |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锦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 |
《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22〕11号)。 |
市人社局 |
16 |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22〕11号)。 |
市人社局 |
金融支持 |
17 |
推出“辽通宝”贷款产品,对运输企业车辆通过ETC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18 |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上述贷款需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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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 |
政府采购 |
20 |
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