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营口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类别 序号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责任部门
税费减免 1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 主管税务机关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5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纳税人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农膜、批发和零售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6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7 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8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9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房屋租金减免 10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县区
11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优惠 12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用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市人社局、主管税务机关
13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8月31日。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各级人社部门
就业补贴 14 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创业补贴 15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 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各级人社部门
16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各级人社部门
金融支持 17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
18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最多不超过3次,上述贷款需由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采购 19 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市财政局
检验检测费用减免 20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企业、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
水电气费补贴 21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市供电公司
版权所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邮政编码:1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