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丹东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类别 序号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责任部门
税费减免 1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 主管税务机关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4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5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6 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7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8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房屋租金减免 9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0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优惠 11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2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各级人社部门
就业补贴 13 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金融支持 14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优惠期限为3年。 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15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
16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成立首贷中心,提升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便利度。
17 加快推进辽宁省地方征信平台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推动金融机构与征信平台有效对接,为金融机构精准提供个体工商户"信用画像",提升融资可得性,扩大融资覆盖面、支持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发放。开展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将个体工商户扶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管体系。
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8 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上线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 APP 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持续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提质增效,开展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加强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主通道衔接,提高通行效率,为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19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净源"行动,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动态完善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严控涉企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
精准帮扶 20 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建立全省个体工商户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统筹培育工业强省、特色农业县、特色小镇等,分类建立全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打造和扶持一批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经营样板,挖掘和培养一批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定期组织开展走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提振发展信心。 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21 改造提升培育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的城市步行街,实施县域商业发展行动,改造升级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持续加大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新建改造工作力度,支持和培育一批品牌连锁便利店,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供给。依托辽洽会、进博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推介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政策红利,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个体工商户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22 发放惠民消费券,举办购物节、美食节、夜间消费、节假日促销、消费展会,引导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开展线上直播销售活动,激发消费活力,加快推动批零住餐业等个体工商户恢复性增长。举办辽宁省电商直播节和网上年货节等大型活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个体工商户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检验检测费用减免 23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企业、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
水电费补贴 24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住建局
其他服务保障 25 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发挥个私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 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个私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26 组织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走访调研、困难帮扶。充分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专栏,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活跃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品牌培育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27 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关切个体工商户群体状况。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从业人员、融资、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和面临困难问题、政策期盼进行定点跟踪监测,探索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监测数据分析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 个体工商户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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