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沈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

序号 政策内容 文件名称 办理指南 责任部门 责任处室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 对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对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免申即享
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
申报材料:无
办理程序:免申即享
适用主体:全市参保单位
申报方式:免审即享
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
申报材料:无
办理程序:免申即享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失业保险分中心
联系人员:王慧
联系电话:22708741责任处室: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联系人员:杨喆
联系电话:22564593
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2 降低融资成本。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申报方式:到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
申报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为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的,通过大数据核验其取得营业执照前一个月是否在沈有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记录,无记录者可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提交材料,并通过大数据核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残疾人证。
3.退役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4.刑满释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国家承认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大学生村官持《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7.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在我市乡镇或村,外出务工或经商,返乡后创业的农民工。持《居民身份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外地市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证明(或外地市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8.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且为正常经营状态的网络商户创业者。通过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申请时持《居民身份证》。
9.脱贫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户口在我市乡镇或村,且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持《居民身份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另提供生产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类型人员办理认定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种植业、养殖业等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需提供项目所在乡镇或村的生产经营证明。合伙经营者提供合伙经营协议。
办理程序:个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交予个人,由个人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人员类型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或返乡创业农民工的,由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进行分类,送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复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经办银行。贷款期间银行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为企业申请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部
联系人员:孙斌
联系电话:31401158
3 积极落实《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沈金发〔2023〕2号), 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最长1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申报方式:企业免申即享,由银行机构进行申报。
申报时间: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上季度贴息。
申报材料:首贷户贷款贴息汇总表、明细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证明材料。借据或支用凭证单。贷款签订合同中证明贷款用途页。
办理程序:银行机构每季度按时制作首贷户名单,将贴息申报材料通过“沈阳市首贷服务中心线上平台”报送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委金融办,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进行拨款。
市委金融办
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市委金融办银保处
联系人员:李欣原
联系电话:22721451
4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书面承诺材料
办理程序: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申请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
联系电话:22973970,22973770
5 开展“千亿送贷行动”,推动银企银个对接,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问题。 《2024年沈阳市“千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 适用主体:全市无不良贷款记录拟申请抵押类、信用来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提出贷款需求或直接与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员联系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根据银行申贷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通过推动各种形式银企、银个对接,按照银行相关申贷程序办理。
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处室: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时间:按月/季度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办理程序:申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员:丁玲
联系电话:22563206
7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时间:按月/季度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办理程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免税项目。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员:丁玲
联系电话:22563206
8 落实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身份证
办理程序:进行申报纳税时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人员:宁晓娟
联系电话:22564842
9 落实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此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时间: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申报材料: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办理程序:(一)申报享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员:周星琳
联系电话:22563098
10 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申报享受
申报时间: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申报材料: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程序:进行申报纳税时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人员:郭新宇
联系电话:22564825
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1 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提供便捷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对国家、省、市和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认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试点开展集群集聚注册。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申报时间:待《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后依法开展
申报材料:待《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后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登记注册指导处
联系人员:张演
联系电话:24011916
12 持续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提质增效,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补发、换发业务全程网上“跨省通办”;落实省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工作,加强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主通道衔接,提高通行效率,为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提供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申报方式:网上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照片等
办理程序:注册登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根据相关提示提交相关申请,提报相关材料。
市交通局 责任处室:运管处行业培训中心
联系人员:凌玲
联系电话:31077797
13 持续提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水平,不断完善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政策和导航信息公布,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了解政策提供方便。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市个办发〔2024〕4号)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网上查询(搜索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申报时间:持续服务
申报材料:无需材料
办理程序:小微市场主体从互联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即可登陆辽宁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相关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相关机构 责任处室:微企处
联系人员:王美玲
联系电话:24011696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帮扶
14 积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发放惠民消费券;鼓励扩大汽车消费,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支持营造消费氛围,持续推进“消费促进月”“惠民消费季”“消夏购物节”等活动,激发消费活力。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个人
申报方式:网上领取消费券
申报时间:以网上公布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无
办理程序:网上领取消费券,线下实体店消费折扣现金。
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消费处
联系人员:岑建军
联系电话:22724877
15 实行分型分类培育帮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建立全市个体工商户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分类建立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帮扶服务,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打造和扶持一批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经营样板,挖掘和培养一批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 《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系统根据标准自动判定,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2.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一是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申报方式: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申报系统申报(https://mtyx.gtgsh.com)
申报时间:每年9月-11月底(或根据上级规定调整)
申报材料:有意申报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登录相关系统,按系统提供的“名特优新”分类标准选择申报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办理程序:1.访问平台首页。2.选择申报地区。3.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4.填写申报材料。5.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公示后报送市、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后,向全社会公示,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责任处室: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16 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无
办理程序:在“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自主发布用工信息
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场部
联系人员:张赛
联系电话:31401206
17 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毕业年度及离校三年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申报方式:登录“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查询报名
申报时间:以培训机构开班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身份证、学籍证明、户籍证明等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承担专业转换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进行报名,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市人社局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责任处室: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部
联系人员:孙硕
联系电话:31401826
18 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沈阳籍或沈阳高校就读外省市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相应毕业年度的在校生为培训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适配能力。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毕业年度及离校三年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申报方式:登录“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查询报名
申报时间:以培训机构开班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身份证、学籍证明、户籍证明等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承担专业转换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进行报名,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部
联系人员:孙硕
联系电话:31401826
19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此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须持师以上部队颁发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时间:随纳税申报一并申报享受优惠
申报材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办理程序:(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适用主体: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颁发转业证件)
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申报材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程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中的减免税额栏次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对应的减免税事项栏次。
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免税项目。
适用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申报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等佐证资料无须在申报时提交,留存备查即可。
办理程序: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减免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填写申报。佐证资料无须在申报时提交,留存备查即可。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联系人员:徐建民
联系电话:28511035责任处室: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员:周星琳
联系电话:22563098
20 优化“个转企”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延续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全市有转企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向注册地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申请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1.个体工商户注销: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清税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设立(分为两种情形):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股东身份信息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1.拟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办理
2.拟申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到所在地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
市直相关部门
责任处室: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21 “个转企”企业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同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 适用主体:一是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申报方式: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
申报材料:1.小微企业认定方式。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库)查询或由申请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当月的企业职工参保花名册打印件(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打印)
(4)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需完成备案手续)
(5)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人员类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备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前下载并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申请时现场校验当月的企业职工参保花名册信息、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在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记录。
办理程序: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交予企业,由企业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贷款期间银行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为企业申请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市人社局
市委金融办
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市人社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部
联系人员:孙斌
联系电话:31401158
22 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政策落实。 《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8〕129号文)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申报方式:根据有关政策条款要求申请(政策条款可在市政府网站查询)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转型升级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向14条政策中拟申请落实条款政策责任部门咨询,按规定程序办理。
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23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手续办理及转型后发展问题积极协调解决,降低其转企成本,促进其转企后更好发展。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申报方式:向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相关问题材料
办理程序:1.向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申请。2.由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记录、协调,或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3.对协调结果反馈提出申请的企业。
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24 提供公益法律事务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沈阳地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个体工商户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申报时间:法定工作日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件;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4.需公证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2.经初步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3.申请人缴纳公证费。4.公证机构履行审查核实、起草公证文书、审批、制证等公证程序。5.申请人领取公证书。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沈阳仲裁委员会
责任处室: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联系人员:王刚
联系电话:22870787
25 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免费线上线下培训指导工作,帮助其提供就业技能,拓展运营新模式。通过微信公众号,做好线上政策解读,宣传扶持政策,提供相关服务。 《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联〔2023〕15号 适用主体: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申报方式:培训活动报名参加,政策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接发布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培训活动需要提交报名表
办理程序:报名后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即可
市、区、县(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责任处室:个私服务部
联系人员:金鸣波
联系电话:83210205
26 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统筹机制作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年,市、区、县(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开展“惠帮个”活动,有效发挥市场监管所“个体工商户服务站”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2024年全市“个体工商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沈个办发〔2024〕3号) 适用主体:全市个体工商户
申报方式:向市、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名
申报时间:全年工作日
申报材料:提交申报问题材料
办理程序:1.按照市场监管部门、个私协安排参加参加“惠帮个”活动。2.在“惠帮个”活动中提出发展中的问题。3.由市场监管部门、个私协建立问题台账,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了解原因和情况。4.由两级个私协将相关问题协调情况反馈提出问题个体工商户。
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两级相关政府部门、两级个私协 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微企处
联系人员:赵燕诺
联系电话:24011317
责任部门:市个私协会员服务部
联系人员:费琳
联系电话:83210299
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和平23509321
沈河84841356
铁西25449858
皇姑86278878
大东24311222
于洪25322525
浑南24260053
苏家屯89815246
沈北88013633
新民27513100
辽中87862093
康平67996717
法库8712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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