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铁岭市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事项清单

政策类别 序号 扶持政策事项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财政资金支持 1 “青年人才”集聚工程 1.享受对象:普通高校博士(45周岁以下)、硕士(40周岁以下)、“双一流”高校本科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2.5万元、1万元、0.5万元生活补助;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承诺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购房补助。已经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取得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享受同等待遇。对规上、高新技术、“瞪羚”、“雏鹰”企业新录用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4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一年。
铁岭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铁市就组发〔2022〕1号) 铁岭市人社局
2 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规定期限内,在辽宁省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补企业。 《关于转发<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铁应急发[2020]26号) 市应急管理局
3 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 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省工信厅正在制定,待出台后组织实施相关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铁岭市工信局
4 备案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省 、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 育,统筹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资源 ,扶持企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奖励性支持。支持企业 申报承担科技项目,建设研发机构,组建产学研联盟 ,提升技术创新 能力 。 《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1]2号) 铁岭市科技局
5 组建提升类实质产学研联盟 设立“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后补助计划”。每年依据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视企业研发投入等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后补助支持。 《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后补助计划实施细则》 铁岭市科技局
6 降低涉农、民营及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方式向民营、小微和涉农市场主体让利,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按贷款本金的0.3%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 《铁岭市助企纾困“双十条”政策措施》(铁政办发[20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
金融支持 7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8 邮储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贷款-房抵贷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9 邮储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贷款-小微易贷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10 邮储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贷款-民生贷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11 邮储银行房产抵押贷款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12 邮储银行信用村信用户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13 邮储银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有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9〕224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辽财金〔2020〕125号)等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14 邮储银行极速贷 “百亿送贷行动”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帮助其解决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百亿送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送贷办发〔202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铁岭市分行
其他 15 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在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的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15]22号)与残联办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铁岭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16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 铁岭市科技局
17 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铁岭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铁市就组发〔2022〕1号)
18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19 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1〕2号)
20 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吸纳一定数量劳动者,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公有制企业除外)、个体工商户。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五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 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人员 5 人以上(含 5 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1〕3号)
2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
2.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 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 2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 2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3号)
《铁岭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铁市就组发〔2022〕1号)
22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23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2022〕16号)
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市人社函〔2022〕91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24 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只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不可重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25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明确22个行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事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26 企业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模式共同培养学徒。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直补企业。 《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9]9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铁市人社[2021]32号)
27 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关于印发<“技能铁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市人社[2022]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第一季度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77号)
28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 中小微企业。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 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的 2 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铁岭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铁市就组发〔2022〕1号)
29 报关单位备案 经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铁岭海关
3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试点的公告》 铁岭海关
31 房屋租金减免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住建局
市国资委
各县(市)区
32 社会保险优惠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3 社会保险优惠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4 就业补贴 对个体工商户用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5 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人社局
36 创业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人社局
37 金融支持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
38 政府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财政局
39 检验检测费用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市场监管局
40 水气费补贴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辽宁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事项清单(2023) 市住建局
版权所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邮政编码:1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