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归集: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型标准、分型周期,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提供实际缴纳过税款、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归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报、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的数据自动交换。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归集的数据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分型判定。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和“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辽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由省市场监管局参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 并答复申诉人。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 但不符合 “成长型” 和 “发展型” 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②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 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②是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辽市监联〔202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