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降费政策

具体项目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文件(点击下载)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房租减免 1 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2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3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园、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4 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退还已缴纳租金、减免当期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分期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延长房屋租期,减轻其负担。
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6月24日
5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企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3月2日
6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房租、电价等负担。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省政府 2020年4月2日
水电气 1 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已延长到今年年底。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2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3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非居民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4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5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免 1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2 减免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省内应急物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检验检测服务和湖北省企业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纤维制品等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半。 企业 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2020年2月19日
其他 1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旅行社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明电〔2020〕33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2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企业 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6日
3 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 企业 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139号)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4 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5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有关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签订变更协议的方式,实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企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 10号 )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7日
6 免收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注册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企业 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2020年2月19日
7 对于企业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交付与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同时办理,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41号)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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