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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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征收 1 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2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4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类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5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电影放映服务纳税人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征收 1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2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对于同一纳税人既可适用上述政策,又可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3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年度内申报享受。 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6月24日
4 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 物流领域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2日
个人所得税减征缓征不预征 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延长报税期限 1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2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4日
3 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纳税人 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7日
疫情物资供应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纳税人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2 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生产企业、纳税人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5日
其他 1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产品出口退税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5日
3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产品出口退税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8日
4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4月9日
5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企业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
6 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企业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 财政部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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