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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服务

序号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文件(点击下载)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1 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投标开标,其他项目稳步推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采取视频踏勘、邮寄办理等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疫情期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无需再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门核对,只需上报电子申请材料和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的,可按延期办理。
企业 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2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企业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2020年4月1日
3 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 关于支持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 24号)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4 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疫情防控需要,矿山企业停产的,可申请补发停产期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自动顺延的三个月期限在正式延续时予以扣除。
企业 关于支持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 24号)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5 严格落实规划用地审批“多审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各地要切实做好线上、线下统一合并,更好服务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规划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不属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办理规划选址时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企业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 41号)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
6 进一步压缩环境影响评价、废弃物海洋倾倒等许可事项办理时间。扩展覆盖范围,将畜牧业、种植业、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粮食和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纳入环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和“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范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影响可控、环保措施成熟、环境影响因素单一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减轻企业负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有效衔接;强化“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排污许可的证后监管;疫情期间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换发手续可以适当延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免除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可不采取或少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纳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 企业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3日
7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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