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序号 | 扶持政策事项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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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减免 | 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2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管税务机关 |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主管税务机关 |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5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6 |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7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8 |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9 | 安排残疾人就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0 | 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的四个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采取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1/td>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2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13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14 |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管税务机关 | |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主管税务机关 |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5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 |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6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19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0 |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1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2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23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税收优惠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24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25 | 自行开发软件退税 |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6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管税务机关 | |
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7 | 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8 |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1.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收减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29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 |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0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 |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1 |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2 |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3 |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34 |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5 |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 |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6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7 | 挂车减半征收 | 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的挂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8 |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部队、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车辆 | 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39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主管税务机关 | |
40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主管税务机关 | |
41 |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2 |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3 |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4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主管税务机关 | |
45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 |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46 |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7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48 |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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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 |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5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51 |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 |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
52 |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