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事项清单 |
序号 |
政策类别 |
扶持政策事项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资
金
扶
持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
对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一年,且转企后存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及《大连市“个转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市监联〔2021〕3号)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每户给予3000元资金支持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存续超过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须符合《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的实施细则》要求的资助条件) |
《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的实施细则》 |
大连市西岗区政府 |
1 |
税
费
减
免 |
仍按个体工商户标准收取部分税费 |
对转型后企业,持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自转型之日起5年内,除税收外的其他规费仍按个体工商户标准收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执行。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2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
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3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4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5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1 |
金
融
支
持 |
对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
1 |
其
他 |
鼓励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鼓励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大连市科技局 |
2 |
转型企业名称及住所登记提供便利 |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各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
3 |
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 |
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各区市县政府 |
4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优惠 |
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128号) |
大连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