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010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各类项目开工复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急防控、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项目)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国家和省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保障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强抓”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用地批准权限在省政府的,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简化为,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将用地审批单(附用地审核情况)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五、建设项目用地审核、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核涉及的各类保护区核实、林地审核、草地审核、社保审核、征地补偿资金和新增费是否到账等暂不作为用地申报的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待上述事项审核通过、各项资金到位后即可下达批复。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实地踏勘的,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六、对急需开工复工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可采取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方式办理,省、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结论直接核发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采取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方式办理。

七、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卫生防疫、应急、发改、工信、交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密切联系,优先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和省政府、各市政府“重强抓”项目用地,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八、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有关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签订变更协议的方式,实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九、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全部网上办理,申报、受理、审查、批复下达均通过金土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实行不见面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减少人员往来,防控风险。

十、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用地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按照辽政发〔2020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