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矿山企业复工复产

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0 24

 

各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矿业权函〔2020〕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疫情防控需要,矿山企业停产的,可申请补发停产期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自动顺延的三个月期限在正式延续时予以扣除。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及措施执行时点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信息为准。

三、请各市、县自然资源局积极组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指导矿业权人做好组卷报批工作,促进惠企政策落地。有关补发期限的确认和复核意见可一并写入《核查意见报告》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

四、请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绿色通道,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的相关问题。

五、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可参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