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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县(区)或市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各县(区)或市级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3.数量比例
  各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辽宁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意见(辽市监联【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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