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市级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营口实际研究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个体经营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经营统一字号多家门店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源单位:市文旅局);
  ③经营产品曾荣获省、市级以上荣誉(如“放心消费示范点”、“辽宁小吃名店”)、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辽宁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相关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辽宁美食街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数源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④属于市级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数源单位:市商务局);
  ⑤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或者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从事本区(县、市)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地区特色产业、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数源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②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数源单位:各产业主管部门);
  ④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数源单位: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
  ⑤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数源单位:各产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②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数源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③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数源单位:市人社局);
  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市民宗局、市文旅局)。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专业的设备的(数源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数源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⑤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数源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3.数量比例
  各县(市)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